其他
琚明亮|论经验法则在司法证明中的展开及适用
点击蓝字关注本公众号,欢迎分享本文
作者:琚明亮,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年第5期(第206—224页)。(责任编辑:乔楠)
摘 要
在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的双重限定下,证据法上的经验法则仅指一般性的生活或社会经验,本质上仅体现为高盖然性的常态联系,并仅适用自由证明。在适用层次上,作为微观证明规则的经验法则在与逻辑法则并行适用,通常直接指向事实推定的同时,在中观证明原则的层级上,共同构成法官自由心证中证据评价与事实认定的最为重要的正当化基础与作用力因素,并使证明责任裁判作为一种末位性的裁判进路选择,具有了适用前提与适用结果上的核心判断依据。在此基础上,经验法则以其前述于证明规则与证明原则中不同层级的方法论意义,在宏观上分别作为经验法则司法适用之内循环与外循环模式当中的主要思维工具。在前者中,其在事实或法律内部起实质性的证明作用,在后者中,其在事实与法律之间起工具性的联结作用,并作为一种相对严密的证明思维谱系,以内外双循环模式为其最为完整的司法适用形态。
关键词:经验法则;逻辑法则;事实认定;自由心证;司法证明
点击二维码关注法制与社会发展微信公众平台